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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商銷售新制注意: 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與規定
從事網路電商老闆們請注意,財政部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財政部說明,新制即將上路,為使營業人瞭解新制規定之實施期程及作業方式,以及個人從事網路銷售應否申請稅籍登記及有無新制規定之適用,除已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外,該部特整理新制規定及圖例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看起來好像很清楚但又不清楚如何作業~關於電商新制所適用的對象及對應方法,先大致幫您分列整理如下:
▸ 網路銷售暨電商新制針對商家A:
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
▸ 網路銷售暨電商新制針對商家B: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 。
▸ 網路銷售暨電商新制針對商家C: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
另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寬限期),營業人於寬限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 網路銷售暨電商新制「不」適用對象: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未達8萬元,就不須稅籍登記規定,所以就不受新制規定之影響。
▸ 月營業額超過8萬未達20萬,面對新制該如何處理:
若營業額超過8萬,照規定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就必須繳納營業稅1%。
**若營業額超過20萬,照規定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就必須繳納營業稅5%**
重新幫您整理如下:
月營業8萬以下 ➔ 不須繳稅 , 不須設立行號或公司
月營業8萬以上未達20萬元 ➔ 需繳1%營業稅 , 需稅籍登記.
月營業20萬以上 ➔ 需繳5%營業稅 , 必須設立行號或公司
《此文參考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